成立公司股东协议

时间:2024-05-14 18:45:58 协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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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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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股东协议

  合同类型:

  甲方: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公司,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新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新公司名称拟定为“C县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和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新公司住所拟设在C县工业园。

  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新公司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合理控制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

  第三条新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及出资形式

  注册资本600万元,甲方出资额为400万元,占66.67%的股份,乙方出资额为200万元,占33.33%的股份。

  甲、乙双方于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双方认缴的出资存入新公司临时账户,并由验资机构出具相关验资证明。

  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并限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四条联合经营项目和范围

  (以工商登记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五条新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设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由甲方委派代表作为新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新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等事宜。同时乙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财务管理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由甲方委派新公司出纳,乙方委派会计,对新公司财务进行科学管理,费用由新公司承担。同时,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XX银行营业部开立一般账户。乙方享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权利,对于新公司正常运行的资金流转,享有知情权。对于非正常的开支,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通知甲方负责人,如因乙方无理拒绝支付行为导致新公司损失的,将由乙方承担。详细财务管理管理制度见附件《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新公司经营期限

  新公司经营期限为六年,即20__年6月20日至20__年6月19日,经营期届满时,各方同意延期的,可申请变更延期。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注册公司及其他组建事宜;

  2、甲方负责向新公司提供产品设计、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进行人员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新公司承担;

  3、甲方负责生产线的采购、安装、调试;

  4、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5、处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主要负责融资工作,同时协助甲方管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配合甲方办理生产经营相关手续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3、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4、乙方承诺,在甲方投资额到位后,向新公司提供不低于叁百万元的流动资金;

  5、处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扣除新公司的水、电、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后,产生的利润按甲方60%、乙方40%进行分配,于每月十号前结算上月账目,进行盈余分配。

  第十条双方法律关系

  1、双方分别向对方保证,双方均为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全部权利、资格。

  2、本协议的双方为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本协议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任何代理或合伙关系,或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担保,或一方与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协议双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新公司不能成立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二)新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新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新公司承担;新公司因故未能成立时,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如不因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新公司不能设立的,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一)协议修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任何一方单方所作的修改、添加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

  3、在合作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不遵守本协议内容;

  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协议通知书,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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