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协议集锦
在现在社会,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共同投资协议集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共同投资协议集锦1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 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 的发起设立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 倍的溢价受让 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汇入指定的银行: 。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各共同投资人对合同没有进行否决要求,则合同按照相同要求进行优先续约;如共同投资人无意愿继续续约,则由所有投资人共同商议并决策。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纠纷的解决
共同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共同投资协议集锦2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繁 市场,搞活经济,增加收入,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合作投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投资经营 ,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乙方全权委托甲方负责该项目的经营管理,乙方对经营情况有知晓以及监督的权利。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甲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第四条 盈余分配
双方同意,投资盈余按年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1、投资第 年,无论盈亏,甲方承诺支付乙方投资收益人民币0元。
2、项目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包括第 年项目利润)。
第五条 出资的转让
任意一方转让自己出资的,应提前 日告知对方,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 合作关系的解除
1、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双方合作关系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按各自投资比例进行清算。如需继续合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任意一方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如需解除合作关系,应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项目持续两年亏损,乙方有权单方撤回全部投资(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合作关系自动解除。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作项目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③将项目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及时告知乙方;
④按时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
2、乙方的`权利义务:
①参予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
②检查帐册及经营情况;
③共同决定合作项目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
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项目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共同投资协议集锦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在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章成立合作公司
第一条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 市 区 路 号。
第二条合作公司是经 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 市登记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向合作公司提供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均属于合作公司的资产,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第二章合作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合作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五条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作企业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 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
第七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币种)
第八条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
乙方: 。
第九条合作公司的现金和合作条件按以下方式缴付或提供: 。
第十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合作公司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合作公司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四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办理申请设立合作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2.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3.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注:应尽量优先聘请国内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
4.按第八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
5.协助办理合作公司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6.协助合作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8.协助合作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9.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负责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八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并负责将作为乙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运至合作公司目的地;
2.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合作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
4.负责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合作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为 方负责提供时, 方为合作公司的技术责任方,技术责任方承担如下技术责任:
1、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 ,按 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2、保证培训 ,技术培训费由 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合同);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注:如有技术转让时,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合作公司所需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购买。合作公司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
第十五条合作公司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第六章产品的销售
第十六条合作公司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合作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十八条合作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合作公司依法自行确定。
第七章收益分配和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九条合作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
第二十条合作公司经营性亏损由 方承担。
第八章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 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对其他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超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九章经营管理、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作公司在其法定地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 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与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 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作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合作企业设监事会。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监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公司职工代表 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是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
第三十八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合作公司及其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作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并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须报 市财政局、税务局备案,接受 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作公司帐簿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章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境外合作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开支,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三章合同期限
第四十八条合作公司的期限为 年,从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作一方提议,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可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四章合作公司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公司合同时,合作公司的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分担按下列方式进行: 。
第十五章保险
第五十一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作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合同。
第五十四条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作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合作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如期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条件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作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作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者承担违约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合作条件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作公司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五十六条因未如期履行或未如数提供合作条件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 %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 %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作公司,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十七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八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作公司合同之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其他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作公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作公司合同影响之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适用法律
第五十九条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一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作公司章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报经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合作各方如用电报、电传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合作各方。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合作企业执 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共同投资协议集锦4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等有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设立分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新公司的名称拟定为“ ”。
2、分公司住所地拟设在:
3、分公司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 分公司出资状况、出资形式
1、甲方以固定资产装修出资,甲乙双方认可价值为人民币65万(大写:陆拾伍万元整),占分公司55%股份。
2、乙方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5万元 (大写:叁拾伍万元),占分公司45%股份。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即甲方55%,乙方45%。
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息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由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四条 股份的取得、增加与转让
1、对于分公司员工工作成绩优异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员工股,员工股份比例从甲乙双方个人股比例中等额转让,转让同时等额减少个人股份。
2、转让股份应在清算红利和亏损后执行,有盈余符合公司退款要求的,一年后退还本金及兑现红利。
3、股东对外转让其在分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第五条 分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1、股东享有收益权及分红权。
2、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分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只有在分公司利润有剩余的情况下,股东才能分配红利。若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则股东应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损失。
3、股东负责决策分公司运营方向,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股东与员工一律平等,无任何特殊待遇,遵守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
5、股东转让分公司股权或退出分公司经营的,一年内不得在本地参与同行业或相关类似行业的工作或投资。
6、股东有权查阅分公司财务资料,但不得复印拷贝各类财务信息。
7、分公司财务人员每年向股东成员口头公开一次相关信息。
8、股东须遵守保密原则,泄露分公司财务信息由股东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9、股东委托经理人全权管理分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由甲方派人管理。
10、股东确定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思路、分公司发展运营方向,确定职业经理人的`工作程序、工作职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各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投资协议。
3、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 ”分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声明与保证
1、甲乙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签订本协议。
2、甲乙双方投入“ ”分公司的资金,均为双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甲乙双方向“ ”分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在缔约、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而获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信息,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的重大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解除而丧失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管辖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各方均有权利向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分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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