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

时间:2022-08-11 09:53:2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规章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规章制度

  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由中国民生投资集团投资,建立中国民生投资集团陕西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中国民生xx集团陕西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待定

  第三条经营范围:开展能源、城建、工业、文化产业、农牧业及深加工等方面的投资,并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及煤炭、矿产、加工、建材、建筑等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经营。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五条中国民生投资集团为投资方,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担任陕西公司执行董事。陕西公司的重大事项由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陕西公司成立后,可以吸纳其他社会法人入股,届时可以修改章程,成立新的董事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公司机构

  第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负责。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陕西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名,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陕西公司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陕西公司的全面工作,落实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决定陕西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提名,董事会任命或免职。总经理在执行董事的领导下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委派。监事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总工程师1人,总会计师1人,总经济师1人,制定详尽的岗位职责,实行目标化管理,各司其职。

  第三章公司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查。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限期经营。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董事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6)经营不善引起的破产。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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